接受条款注册会员时需要会员协议。输入信息输入您的电子邮件并设置密码。 同意并愿意遵守用户使用条款和隐私权政策。 隐私权政策 同意 1. 个人信息收集目的及利用 1) 履行服务条款与相关的精算, 综合资讯提供, 购物及金额结算, 商品配送与申请地发货, 金融交易的个人认证与金融服务 2) 会员管理 与会员制服务相关的本人确认, 个人识别, 防止不良会员的非正当使用, 防止未经认可的使用, 注册事项确认, 年龄确认, 收集未满14岁儿童个人信息时法定代理人同意与否确认, 不满处理等民怨申诉处理, 告知事项转达 2.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 :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注册ID, 密码, 住宅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邮箱, 未满14岁注册会员的法定代理人信息。 3. 个人信息的保留与使用时间 原则上, 当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目的达成后, 相关信息会被立即销毁。 但, 余下信息将以如下理由, 在标明的时间内保存。 1) 遵循公司内部方针的信息保留事由 O 不正当使用记录 – 保留事由: 遵循购物网站运营方针, 防止不正当利用 – 保存时间: 5年 2) 遵循相关法令的信息保留事由 O 签约及取消合同等相关记录 – 保留事由: 利用电子商家等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律 – 保存时间: 5年 O 清算货款与财务等相关供给记录 – 保留事由: 利用电子商家等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律 – 保存时间: 5年 O 消费者不满或纷争处理相关记录 – 保留事由:利用电子商家等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律 – 保存时间: 3年 O 登陆记录 – 保留事由: 通信秘密保护法 – 保存时间: 3个月 ※ 拒绝同意以上事项时, 不可注册会员。 4. 个人信息提供 第三者提供的个人信息 原则上, 公司不会向外部提供顾客的个人信息。 但, 以下情况为例外。 – 事先得到本人同意 – 根据法令的规定或法令固定的程序与方式, 以搜查为目的被搜查机关要求时 5. 收集的个人情报委托 1) 委托处理情况 – 受托人委托的业务内容 – 邮局快递/订购商品的配送 – Simplex Internet电子计算机系统的构建与维持 – SELLMATE配送/库存管理系统服务 2) 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人改变时将迅速确认并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Last updated on 15/01/2018 使用条款 同意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株)SOOM KOREA(电子商务经营者)所运营的 SOOM EMPORIUM 网络商城(以下简称“商城”)在提供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过程中,商城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通过PC通信、无线网络等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在不违反其性质的范围内,亦适用本条款。」 第2条(定义) ① “商城”是指株式会社SOOM KOREA为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设立的可进行商品等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亦指运营该网络商城的经营者。 ② “用户”是指访问“商城”并根据本条款接受“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③ ③ “会员”是指在“商城”完成会员注册,并可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 ④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成为会员而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 第3条(条款等的明示、说明及修订) ① “商城”应将本条款内容、商号及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地址(包括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业申报号码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信息,公布于 SOOM EMPORIUM 网络商城首页(主页面)显著位置,以便用户能够轻松查阅。但条款内容也可通过链接页面供用户查看。 ②“商城”在用户同意本条款之前,应就条款中有关取消订单、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通过单独链接页面或弹窗页面等方式向用户提供说明,以便用户充分理解,并确认用户已知悉相关内容。 ③ “商城”可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访问销售等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本条款进行修订。. ④ “商城”修订条款时,应明确标示适用日期及修订原因,并自适用日期7日前起至适用日前一日止,将修订后的条款与现行条款一并公告于商城首页。但若修改内容对用户不利,则应至少提前30日进行公告并设置宽限期。在此情况下,“商城”应明确对比修订前后的内容,以便用户易于理解。 ⑤ “商城”修订条款时,修订后的条款仅适用于适用日期后签订的合同;对于适用日期前已签订的合同,仍适用修订前的条款。但若已签订合同的用户在第③项规定的公告期间内向“商城”表示愿意适用修订后条款,并获得“商城”同意,则可适用修订后的条款。 ⑥ 本条款未规定事项及其解释,依照《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执行。 第4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① “商城”开展以下业务: 1. 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并签订购买合同; 2. 配送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 3. 其他由“商城”规定的业务。 ② 如因商品或服务售罄、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商城”可对今后签订合同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变更。在此情况下,应立即在原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位置公告变更后的内容及提供日期。 ③ 若“商城”因商品等售罄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与用户已签订合同的服务内容时,应立即通过可通知用户的联系方式向用户说明相关事由。 ④ 在前项情况下,“商城”应赔偿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但若“商城”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5条(服务的中断) ① 如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故障或通信中断等原因,“商城”可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② “因第1项所述原因导致服务暂时中断,致使用户或第三方遭受损失时,“商城”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商城”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 因业务种类变更、停止经营、企业合并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商城”应依照第8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按照原先“商城”所提示的条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但若“商城”未事先公布补偿标准等事项,则应按照“商城”通用的货币价值,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用户支付其里程积分或储值金额等。 第6条(会员注册) ① 用户按照“商城”规定的注册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条款,即可申请注册成为会员。 ② 对于依照第①项申请注册的用户,除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外,“商城”应予以注册成为会员: 1. 申请人曾依据本条款第7条第3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但自丧失会员资格之日起已满3年,并获得“商城”同意重新注册的情况除外; 2.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遗漏或错误记载的情况; 3. “商城”判断注册会员将对其技术运营造成明显障碍的其他情况。 ③ 会员注册合同成立时间,以“商城”的同意到达会员时为准。 ④ 会员在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方式通知“商城”相关变更事项。 第7条(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等) ①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申请注销会员资格,“商城”应立即处理会员注销事宜。 ② 若会员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商城”可限制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1. 在申请注册时填写虚假信息的; 2. 未按期支付通过“商城”购买商品等所产生的货款或其他与使用“商城”相关债务的; 3.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他人信息等,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 4. 利用“商城”从事法律法规或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 ③ “商城”在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后,如相同行为再次发生两次以上,或相关事由在30日内未得到纠正时,“商城”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④ “商城”取消会员资格时,应注销该会员的注册信息。在此情况下,“商城”应通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注册前给予不少于30日的申辩机会。 第8条(对会员的通知) ① “商城”向会员发送通知时,可发送至会员事先与“商城”约定并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 ② 对于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商城”可通过在商城公告栏发布公告并持续7日以上的方式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于与会员本人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进行个别通知。 第9条(购买申请及个人信息提供同意等) ① “商城”用户可通过以下或类似方式在“商城”提出购买申请,“商城”应向用户清晰易懂地提供以下各项内容: 1. 商品等的搜索及选择; 2. 输入收货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等信息; 3. 确认条款内容、限制取消订单权利的服务、配送费及安装费等费用承担相关事项; 4. 表示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内容(例如:点击鼠标); 5. 提交商品等购买申请,并确认或同意“商城”对申请的确认; 6. 选择支付方式 ② 当“商城”需要向第三方提供购买者个人信息时,应事先告知并取得购买者同意,包括: 1) 개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2)接收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3)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4) 接收方保存及使用个人信息的期限。(如已同意事项发生变更时,亦同。) ③ 当“商城”将涉及购买者个人信息处理的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时,应事先告知并取得购买者同意,包括: 1) 接受个人信息处理委托的对象;2) 委托处理的业务内容。(如已同意事项发生变更时,亦同。)但如该委托系为履行服务提供合同所必需,且与提升购买者便利相关时,则可依照《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告知,而无需另行履行通知及同意程序。 第10条(合同的成立) ① 对于依据第9条提出的购买申请,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城”可不予承诺。但若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则应告知:如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取消该合同。 1.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遗漏或错误记载的; 2. 未成年人购买《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及服务(如烟草、酒类等)的; 3. “商城”认为承诺该购买申请在技术上存在重大障碍的其他情况。 ② 当“商城”的承诺以第12条第1项规定的收货确认通知形式到达用户时,视为合同成立。 ③ “商城”的承诺表示中,应包括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是否可销售的信息,以及购买申请的更正、取消等相关内容。 第11条(积分运营政策) ① 积分的定义及累积 1. “积分”是指“商城”根据会员的购买行为、参与活动等所给予的虚拟积分,可在“商城”购买商品时作为与现金同等价值使用。 2. 积分将按照商品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累积,积分累积比例可根据“商城”政策进行调整。 3. 积分的累积时间以订单处理完成或售后服务(AS)完成时为准。 ②积分的使用 1. 会员可根据“商城”规定的标准,在购买商品时使用积分。 2. 积分不可兑换为现金,亦不得转让给他人。 3. 积分的最低使用金额及单次使用上限,均以“商城”政策为准。 ③ 积分的有效期及失效处理 1. 积分的有效期为自积分累积之日起1年。 2. 超过有效期的积分将自动失效,且无法恢复。 3. 会员注销账户时,所持有的积分将立即失效,且无法恢复。 4. “商城”可在积分即将失效前,提前通知会员相关积分失效事宜。 5. 通过活动或促销等方式发放的积分,可能适用单独的有效期,具体以个别通知或公告内容为准。 ④ 积分制度的变更 1. “商城”可因经营或服务运营需要,对积分制度进行调整或变更。 2. 如积分的累积标准、使用条件或有效期等发生变更,“商城”可提前通知会员。 ⑤ 积分的回收 1. 如会员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积分,“商城”有权回收相关积分或限制其使用。 2. 因系统错误或异常方式累积的积分,“商城”有权进行回收。 3. 如发生积分回收或使用限制,“商城”可向会员说明其原因。 第12条(支付方式) 用户在“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采用以下可用方式进行支付。但“商城”不得就用户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另行收取任何名目的手续费。 1.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账户转账; 2.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银行卡支付; 3. 在线无折存款; 4. 电子货币支付; 5. 收货时付款; 6. 使用“商城”发放的积分或里程进行支付; 7. 使用与“商城”签约或“商城”认可的商品券支付; 8.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 第13条(收货确认通知、购买申请的变更及取消) ① 当用户提出购买申请时,“商城”应向用户发送收货确认通知。 ② 收到收货确认通知的用户,如发现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况,可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请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若用户在发货前提出请求,“商城”应立即按照请求进行处理。但若已完成付款,则依照第15条有关取消订单的规定处理。 第14条(商品等的供应) ① 除非“商城”与用户另有约定,“商城”应自用户提出购买申请之日起7日内,为配送商品等采取订制、包装等必要措施。但若“商城”已收取全部或部分货款,则应自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关措施。同时,“商城”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用户能够确认商品供应程序及进展情况。 ② “商城”应明确说明用户所购商品的配送方式、各配送方式的费用承担方及配送期限等。如“商城”超过约定配送期限,应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但若“商城”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5条(退款) 若因商品售罄等原因导致“商城”无法交付或提供用户已申请购买的商品等,“商城”应立即通知用户相关原因;如已预先收取货款,则应自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16条(取消订单等) ① 与“商城”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自收到依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的合同内容书面文件之日起(若商品供应晚于收到书面文件之日,则以收到商品或开始供应商品之日为准)7日内,可取消订单。但如《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另有规定,则依照该法律规定执行。 ② 用户在收到商品等后,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则不得退货或换货: 1. 因用户责任导致商品等灭失或损坏的(但为确认商品内容而损坏包装等情况除外,仍可取消订单); 2.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等价值明显下降的; 3. 因时间经过导致商品等价值明显下降,以致难以再销售的; 4. 可复制具有相同性能商品的情况下,损坏原商品包装的。 ③ 对于第2项第2号至第4号情形,如“商城”未事先在消费者易于知晓的位置明确标示取消订单受限事实,或未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则用户的取消订单权利不受限制。 ④ 即使有第①项及第②项规定,如商品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合同内容履行时,用户仍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取消订单等。 第17条(取消订单等的效力) ① “商城”在收到用户退回的商品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退还用户已支付的商品款项。如“商城”延迟退款,则应按照《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第21条之2规定的延迟利率,向用户支付相应的延迟利息。 ② “商城”在退款时,如用户使用信用卡、电子货币等支付方式支付商品款项,应立即要求相关支付服务提供商停止或取消该款项的扣款。 ③ 因取消订单等而产生的商品退回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得以取消订单为由向用户要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如商品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合同内容履行而导致取消订单,则退回商品所需费用由“商城”承担。 ④ 用户在接收商品时已承担配送费用的,“商城”应在取消订单时,以便于用户理解的方式明确说明该费用由谁承担。 第18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商城”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以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为限。 ② “商城”在会员注册时,不会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不必要的信息。但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签订购买合同前需要进行身份确认时,可收集最少限度的特定个人信息。 ③ “商城”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向用户告知其目的并取得同意。 ④ “商城”不得将已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产生新的使用目的,或需向第三方提供时,应在使用或提供阶段向用户说明其目的并取得同意。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当“商城”依据第②项及第③项需要取得用户同意时,应事先明确或告知以下事项: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关事项(接收方、提供目的及提供信息内容)等《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2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且用户可随时撤回该同意。 ⑥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或更正“商城”所持有的本人个人信息,“商城”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用户要求更正错误信息,则“商城”在更正完成前不得使用该个人信息。 ⑦ “商城”为保护个人信息,应尽量减少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范围,并对因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遗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或被篡改等导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⑧ “商城”或从其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到收集或提供个人信息目的后,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⑨ “商城”不得预先勾选关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提供的同意选项。此外,对于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或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的情况,“商城”不得以此限制或拒绝提供会员注册等服务,并应明确说明因拒绝同意而受到限制的具体服务内容。 第19条(“商城”的义务) ① “商城”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本条款所禁止、或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并应按照本条款规定,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及服务。 ② “商城”应建立安全系统,以保障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并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 ③ 如“商城”针对商品或服务实施《标示·广告公正化法》第3条规定的不正当标示或广告行为,导致用户遭受损失时,“商城”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 “商城”不得向用户发送其不愿接收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20条(会员ID及密码的义务) ① 除第17条规定情况外,会员ID及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本人承担。 ② 会员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及密码。 ③ 如会员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城”,并在“商城”提供指引时遵照执行。 第21条(用户的义务)用户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在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擅自变更“商城”发布的信息; 4. 发送或发布“商城”规定以外的信息(如计算机程序等); 5. 侵犯“商城”或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商城”或其他第三方名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7. 在“商城”公开或发布淫秽、暴力信息、图像、语音或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信息。 第22条(关联“商城”与被关联“商城”之间的关系) ① 当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通过超链接(例如文字、图片、动画等形式)进行连接时,前者称为关联“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关联“商城”(网站)。 ② 若关联“商城”已在其首页或链接时的弹窗页面明确说明:对于被关联“商城”独立提供的商品等所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则关联“商城”对该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23条(著作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 “商城”制作的著作物,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商城”。 ② 用户不得未经“商城”事先同意,将通过使用“商城”获得且知识产权归属于“商城”的信息,以复制、传输、出版、发行、广播或其他方式用于营利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③ “商城”依约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事先通知该用户。 第24条(争议解决) ① “商城”为反映用户提出的合理意见或投诉,并处理相关损害赔偿事宜,应设立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 ② “商城”应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投诉及意见。但如难以迅速处理时,应立即向用户说明原因及处理日程。 ③ 对于“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争议,如用户提出损害救济申请,可依照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25条(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 ① 因“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以提起诉讼时用户住所所在地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如无住所,则由其居所所在地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若提起诉讼时用户住所或居所不明确,或用户为海外居住者,则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②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附则 ① 本条款自2026年06月13日起施行。 ② 对于施行日前已累积的积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使用至2027年06月13日;该日期之后未使用的积分将统一失效。 Last updated on 13/05/2026 电邮地址 登录密码 确认密码 配送地区 请选择您的配送地区。 EswatiniTurkey不丹东帝汶中国大陆中国澳门中国香港中非共和国丹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乌干达乌拉圭乍得也门亚美尼亚以色列伊拉克伊朗伯利兹佛得角俄罗斯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关岛冈比亚冰岛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列支敦士登刚果(布)刚果(金)利比亚利比里亚加拿大加纳加蓬匈牙利北朝鲜北马其顿大区北马里亚纳群岛南乔治亚/南桑威奇群岛南极洲南苏丹南非博内尔岛,圣尤斯特修斯和萨巴博茨瓦纳卡塔尔卢旺达卢森堡印尼印度危地马拉厄瓜多尔厄立特里亚叙利亚古巴台湾吉尔吉斯斯坦吉布提哈萨克斯坦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喀麦隆图瓦卢土库曼斯坦圣卢西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圣巴塞洛缪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圣诞岛圣赫勒拿圣马丁(法国部分)圣马丁(荷兰部分)圣马力诺圭亚那坦桑尼亚埃及埃塞俄比亚基里巴斯塔吉克斯坦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拉利昂塞浦路斯塞舌尔墨西哥多哥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奥兰群岛奥地利委内瑞拉孟加拉国安哥拉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安道尔密克罗尼西亚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尼日尔尼泊尔巴勒斯坦领土巴哈马巴基斯坦巴巴多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巴拿马巴林巴西布基纳法索布维岛布隆迪希腊库克群岛库拉索开曼群岛德国意大利所罗门群岛托克劳拉脱维亚挪威捷克共和国摩尔多瓦摩洛哥摩纳哥文莱斐济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斯瓦尔巴岛和扬马延岛斯里兰卡新加坡新喀里多尼亚新泽西新西兰日本智利柬埔寨格恩西格林纳达格陵兰格鲁吉亚梵帝冈比利时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汤加沙特阿拉伯法国法国南部领土法属圭亚那法属波利尼西亚法罗群岛波兰波多黎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泰国津巴布韦洪都拉斯海地澳大利亚爱尔兰爱沙尼亚牙买加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特里尼达和多巴哥玻利维亚瑙鲁瑞典瑞士瓜德罗普岛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瓦努阿图留尼旺白俄罗斯百慕大皮特凯恩直布罗陀福克兰群岛科威特科摩罗科科斯(基林)群岛秘鲁突尼斯立陶宛索马里约旦纳米比亚纽埃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缅甸罗马尼亚美国美国本土外小岛屿美属萨摩亚老挝肯尼亚芬兰苏丹苏里南英国英属印度洋领地荷兰莫桑比克莱索托菲律宾萨尔瓦多萨摩亚群岛葡萄牙蒙古国蒙特塞拉特西撒哈拉西班牙诺福克岛象牙海岸贝劳贝宁赞比亚赤道几内亚赫德岛和麦克唐纳群岛越南阿塞拜疆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尔巴尼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阿根廷阿鲁巴韩国马尔代夫马恩岛马拉维马提尼克马来西亚马约特岛马绍尔群岛马耳他马达加斯加马里黎巴嫩黑山 广告邮件 同意接受广告邮件。 or 登录